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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思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型的表达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宪法所规定的传统领域的言论自由权迅速扩张至网络领域,网络言论自由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领域的言论自由权。公众可以通过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 QQ、手机短信、手机电影、手机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Facebook和Twitter等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观点和思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也是必须的,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的权利。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型的表达平台,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不同于传统言论自由权的特点:即时、方便、匿名、自由、互动、跨地域性、言论内容的随意性、多样性等。

二、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也给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许多消极影响,例如法律监管缺位、网络伦理素养的缺失导致网民权利行使的非理性化,网络公共空间无序混乱;网络技术不健全,虚假政治信息、非法言论不能被事前过滤;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不均衡性;公众利用自媒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甚至有些公众利用互联网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还有些公众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肋、、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还有些公众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三、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当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必须对其予以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四、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举措

当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权利相冲突时,必须对其予以法律规制。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行网络实名制问题

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为公民匿名行使自己的政治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了物质和技术的可能。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更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举报,而不必担心打击报复。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网络言论匿名性更有利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实现。但另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的匿名性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例如网络道德流失、网民责任减弱、侵权行为增多等。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如韩国。在韩国,要想在网上发言、申请邮箱或注册会员,都会事先被要求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详细信息,系统核对无误后,才能提供相应的账号。2005年10月,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并对引起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政府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验证后,用网名发布信息。此后,在韩国两大门户网站DAUM和NAVER的带动下,韩国35家主要网站陆续实施了网络实名制。此前,韩国己要求网民在注册邮箱和聊天室用户名时,必须使用实名,并进行身份证号码验证。

而绝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网络实名制,本人认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一方面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进行法律规制,所以应当实行有限的网络实名制,对于意见领袖,例如社会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网络大V等应当实行网络实名制。

因为意见领袖的言论影响力大,可能会左右网民对于某些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2、行业自律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权从一定程度上也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如何保证网民充分有效地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对于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站必须保持行业自律。目前我国互联网一个最重要的自律组织是2001年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这一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等义务。这一自律组织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议制定网络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明确界定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重视网络技术建设,制定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制度。

3.增强网民法律意识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艳照门事件、车模兽兽、网络大V事件、药家鑫、李某某案件等,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网络为我们提供方便和快捷的信息交流和思想表达的同时,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困惑。在我国,由于网络门槛低、政府网络监管力度不够、网民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在网上出现了很多侵犯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干扰司法独立等纠纷。所以提高广大网民的道德素养、法律素养也势在必行。

4、加强政府监管问题

要健全电子政务,构建网上一站式信息获得与反馈机制,建立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及专门的协调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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