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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1-02-01 0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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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委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依法综合治理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员会)是区委员会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部署和组织依法综合治理区的工作,受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坚持为区委员会服务,对区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区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区依法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依法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地区办公室设在地区司法局。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执法协调组、司法协调组和守法普法协调组三个协调组,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上报委员会审议,适时调整协调小组设置。

二.责任和任务。

第五条:委员会在区委领导下,协调依法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依法综合治理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总体协调、整体推进和监督实施。主要职责是:落实中央和市委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协调和配合依法治区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政、依法治社会的共同推进,研究依法治区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推动和监督区委员会依法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街道各单位(部门)的协调小组和法治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的重大方针、原则和政策、总体规划和改革措施;统一部署依法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试点;研究决定依法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协调处理依法综合治理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法治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研究部署重大法治督察工作,总结推广法治经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办理市委及其办公室、区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应当对区委员会依法综合治理的决策安排以及委员会决定、工作安排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讨论决定依法综合治理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门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委员会主任的要求或在征求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并报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委员会的重要会议议题提交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所有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文件和资料,由相关区级单位(部门)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经相关协调小组审核,报区依法行政委员会汇总。委员会的年度议程计划由区委员会汇总后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其他区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或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名单报主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结论意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会议决定的依据。会议纪要应当印发给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协调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部门),并报送区委常委会,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和区政协党组;需要通知全区的,应及时下发。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结论意见和工作安排,由协调小组、单位(部门)和街道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区依法治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和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区相关单位(部门)应每年通过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报告本单位(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主要措施、工作成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街道和设区的市有关单位(部门)的重要决策和法治工作计划,应当向街道办事处备案。拟开展的重大举措或重要试点项目,由区办报委员会依法审批。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依法治市委员会或市委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纪、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些规范和新形势下的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和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八项中央规定和市委、区委实施办法的精神,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觉忠诚、廉洁、负责。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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