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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市中小学校涉及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26 2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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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涉及宗教场所阵地管理,按照《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围绕教育工作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花莲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任何引导、支持、允许、纵容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都是违法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不得组织学生走进宗教场所,坚决防范和抵制宗教向校园传播渗透。

第四条   加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政治信仰。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教师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出入宗教场所。

第五条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严禁未成年学生出入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部分:处理意见

第六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成年人的的,由所在学校依法向司法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教体局报告,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根据违反规定的情形和情节,按照下述办法予以处理:  

第一次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1.取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当年评先资格,不得参加文明校园申报评选;对于已获得文明校园称号的,给予提醒整改;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2.停发当月涉及学生班级班主任工作补贴,学校要对未成年人所在班级教师诫勉谈话;

3.对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通知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家长,给予口头警告批评。

第二次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1.给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当年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良等次,不得参加文明校园申报评选,对于已获得文明校园称号的,暂停奖励性补助发放,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年绩效工资,并作出书面检查;   

2.给予未成年人所在班级班主任警告处分,取消本班任课教师当学期绩效工资和工作评先资格,并作出书面检查;

3.对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书面通知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家长,责令停课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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