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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电大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发布日期:2021-01-29 1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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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

经济法学作业1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课堂讨论记录表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

发言提纲: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经济法学作业2

期中小论文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分析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文献:

[1][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刘燕南.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经济法学作业3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

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2.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P72

第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公司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第二,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赢利是指经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营利性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

第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企业组织。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即股权。

第四,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公司具备了法人的实质要件,即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一个组织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因此就具有法人资格。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P450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358—359

答:第一,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如果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虽然符合法定情形,也不应当适用除外。

第三,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仅仅使达成协议的经营者获得了利益,该协议就违背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应适用例外。

六、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经济法学作业4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

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

A乙方修理的设备 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

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

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

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

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

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

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

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

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

A1年 B2年 C3年 D10年

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 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 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 多选

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 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2经济法主体(ABCD)

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 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

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

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

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 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 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 C检查权 D处罚权

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

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 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

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P12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外资企业:P68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税收抵免:P189: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P360是指由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间接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5产品质量法:P390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P150

答(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P284

答:《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五、论述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P329

答: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1)两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由于两法的联系密切,有的国家遂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另外,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类法律、法规中多数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即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区别: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六、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本案例中,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3、本案中,该公司销售的汽车,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范本2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

(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

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

第二,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

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

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 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该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单化和惟一化就好。

作业2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4.关于债权人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

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

4、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5、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

答:综合、系统调整的法;平衡协调的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2、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五、论述题

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作业3

一、选择题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

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

A乙方修理的设备 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

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

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

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

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

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

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

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

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

A1年 B2年 C3年 D10年

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多选题

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 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2、经济法主体(ABCD)

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

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

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

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

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 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 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 C检查权 D处罚权

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

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 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

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 、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 、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 、金融法:是调整金通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述题

1、简述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1)承担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2、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五、论述题

论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答:(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债权的职能的过程。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原因限于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的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支付,实质上是以债权人清偿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因此,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三)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①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②监督管理人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时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同样不能拒绝回答。④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应当还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何产生,破产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式选任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撤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员亦或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案,由债权人会议研究、表决、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务人只要营业就会发生经济往来,其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全部资产数额就会发生变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最后受偿程度的大小,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于债权人会议不存在,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以继续生产、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除了维持企业的必要的活动外,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再擅自进行其他活动。

(六)通过重整计划。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并且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到九个月内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具有和其他任何决议的通过不同的特点。由于重整计划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影响的程度不同,重整计划的表决是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通过的。从操作上说,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正式生效。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些组没有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可以与该表决组再次协商,再次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

(七)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是指管理人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接管、清理、收集、保管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一系列活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的目的是在防止财产的不当减少和无谓损失的同时,尽可能地谋取债务人财产的增值。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履行职责后,应尽快制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转化成金钱状态的过程。管理人应当适时准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破产分配是与债权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的异议应当及时作出反应、适当做出修改或解释。关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破产法规定了特殊的表决规则:如果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没有通过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以就该破产财产分配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进行第二次表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认可财产破产分配方案,也可以裁定管理人纠正或重新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机构,许多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自主决定行使,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包办。人民法院将这些职权交于债权人会议行使,一方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自治权,有利于所作出的决定在债权人之中的顺利执行。至于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范围,则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六、案例分析

某作家应出版社邀请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5000元。

请计算:

该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ⅹ(1-20℅)=2.8万。又因为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纳税额为2.8万ⅹ20℅ⅹ(1-30℅)=3920元。

作业4

一、选择题

单项选择

1、(B)经济法的本质

2 、( A) 经济关系

3 、(A )无限责任公司

4 、(A) 10万元

5 、(D)破产宣告

6 、(B)中国人民银行

7、(C)太阳能

8、(C )公用企业

9、(D)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

10、 ( B ) 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

二、多项选择

1、BCD 2、ACD 3、ABCD 4 、BCD5、AB 6、ABCD7、BCD8、ACD9、AB10、ABCD

三、名词解释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4、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5、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四、简答题

(一)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答:(1)主体的特定性。在我国,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2)交易的禁止性。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

(3)权属的稳定性。在我国,由于主体的稳定性和交易的禁止性,故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4)权能的分离性。在我国,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涵与外延上有很大的区别。国家土地所有权更具有所有权的绝对性特征,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比国外私有土地所有权更多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绝对性,也可以说,它不是一项真正的“所有权”。

(二)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答:(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说

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着日益广泛复杂的利益关系,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重要客体。正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我国在着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即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除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任,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二)两法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通过以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在商品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完全有赖于对消费者的占有,而要实现这一点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即对消费者的争夺来实现。因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便成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交互运行的链条。因此,我们可以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产生了极其密切的关系。即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得住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两法之间的这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正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面。

五、论述题

论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的条件

答: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尽管各国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在具体行业和组织上有所区别,但总得看来,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

(一)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其次,农业、林业、渔业。这些行业由于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生产者不便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迅速转产,产品供需弹性小,可替代性差,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往往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2]因此,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如“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

(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无庸讳言,各国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都会对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或对本国市场会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采取严格的管制;同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如根据美国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的规定,出口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获得商业部颁发的许可证,持证人免受美国政府任何反垄断诉讼的追究。

(三)银行和保险业

这两个行业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充分竞争,但是这些行业的垄断豁免也不是绝对的,而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这些行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不能轻易被宣告破产,因此国家应该允许它们可以在贷款政策、利率、保险等方面进行横向的联合或共同行动,以避免过度竞争;另一方面,上述的垄断行为一旦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将会严重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这些行业中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四)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合法垄断地位存在的理由是: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又必然会与反垄断法的要求产生冲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

(五)特殊卡特尔领域

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例如:1.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2.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3.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

(六)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

这些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职业

六、案例分析题

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是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乐提高销售量,秘密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得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造。同事,在市电视台和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成,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不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上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着分析:

(1)本案中,乙公司是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步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答: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答: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称道连带赔偿责任。

范本3

电大-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及答案

作业1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请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定?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课堂讨论记录表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

发言提纲: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作业2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

(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

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

第二,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

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

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

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该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单化和惟一化就好。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

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

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

A乙方修理的设备 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

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

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

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

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

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

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

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

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

A1年 B2年 C3年 D10年

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 多选

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 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2经济法主体(ABCD)

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

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

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

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

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 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 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 C检查权 D处罚权

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

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 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

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

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五、论述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

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

六、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上题说明了该公司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取赔偿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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