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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兴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 0月11日,户籍住址XX市合川区云门镇兴云街2号,现住XX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幢2单元24-4,公民身份号码51 02261 96 71 011691 6。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告:杨洁,女,汉族,生于1 985年7月10日,住址XX市合川区合阳所小桥路91号7幢6-1,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5071 01161,联系电话:13028362885/15723282723。
第三人:唐奇铃,男,汉族,生于1 981年9月2 7日,住XX市合川区合阳所小桥路91号7幢6-1,公民身份号码:51 028 3198109 2 7 5 51 7。联系电话:15123630278.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被告在位于XX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600号19幢4-4号房屋出售款中的50%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谭兴文与第三人唐奇铃系朋友关系,第三人唐奇铃因工程需要周转,201 5年1月26日向原告谭兴文借款58万元,约定2 01 7年1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逾期后,第三人唐奇铃至今未支付任何利息。经过再三催促,在2 01 6年1 0月1 0日出具了借条。原告谭兴文2 01 7年2月1 5日曾向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 7年4月1 3日以( 2017)渝011 7民初1 5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笔债权的合法性。
被告杨洁与第三人唐奇铃于201 0年6月24日在XX市合川区登记结婚,2017年3月23日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同财产坐落于XX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600号19幢4-4号房屋归被告杨洁所有。
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18)渝011 7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被告杨洁与第三人唐奇铃在离婚协议处分共同财产坐落于XX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600号19幢4-4号房屋的行为。由此推定该房屋为被告杨洁与第三人唐奇铃的共同财产。
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怠于分割共同财产),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因被告杨洁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何瑜,被告杨洁应在该房款的50%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为充分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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