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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

发布日期:2021-02-22 14: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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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网友发布的《借名购房协议》,所属协议书类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借名购房协议第1篇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刘某诉称:刘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4月,李某所属的工人日报社通知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员工参与位于北京市昌平地区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每人需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缴纳申购报名费10000元,中签后冲抵为首付款。李某符合申报条件但无意购买,此时刘某正打算在北京购买房屋,经朋友从中撮合,刘某、李某达成一致,决定由刘某出资以李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此后,李某报名参加了单位经济适用房的申购,由刘某交付了10000元报名费。后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排序,李某排名28,获得购买资格。2005年5月15日,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以总价282993.5元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902室,李某缴纳首付款72993.5元(其中10000元由中华全总转付,45000元由刘某交给李某后缴纳),将收据交给了刘某,同时着手办理210000元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2005年6月7日,按揭贷款获批,李某将贷款合同和收付款用的银行卡交给了刘某。当日借款支付到李某贷款用的银行卡,同日转入开发商账户。

  2005年6月11日李某协助刘某办理入住手续,刘某支付公共维修基金、房屋面积差价和物业费等,购房相关的购房发票、入住手续等资料均由刘某收执。2005年7月6日,李某向刘某出具了收到刘某45000元的收条,刘某开始按月偿还房屋按揭贷款,购房贷款已于2015年6月7日前还清。

  同日,双方在中间人组织下就该房屋的购买出资和产权归属事宜签订了《房屋产权约定》,对刘某出资购房和李某交付房屋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2006年6月19日房屋取得房产证,2011年6月19日,房屋已符合购买5年上市交易条件,刘某找到李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故意推诿。刘某、李某之间具有真实的房屋转让法律关系,虽然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但房屋转让交易和产权证取得时间均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刘某已经支付购房款且实际居住,目前该房屋也符合了上市交易的条件,依法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刘某、李某之间《房屋产权约定》有效;2、李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2、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第一,刘某、李某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是李某享受单位福利而获得的经济适用房,2005年5月刘某通过朋友表达想借用李某名义购买房屋,且表示可以全额支付购房款,只是想借用资格,并给了李某一万元的好处费。2005年5月15日,李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在需要交房款时刘某却提出资金紧张需李某先行垫付,且需要借李某的公积金进行贷款,答应资金一到位就将首付与贷款一并还清,不会影响到李某公积金的使用,李某碍于朋友的情面同意了刘某的请求,此后李某自行支付首付并办理了21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2005年7月6日,刘某向李某提出,因为资金的原因不能按照之前约定将房款全部付清,只先给部分首付款35000元,剩余的首付款过几天就转给李某,贷款也只能按月慢慢还。因房屋当时已由刘某居住,李某也只好答应,李某于同日向刘某出具了10000元好处费和35000元首付款收条,双方签订了《房屋产权约定》。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不仅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行为也不符合房屋买卖的构成要件。

  第二,该《房屋产权约定》应属无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房屋,该类房屋的购买及上市交易具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本案中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借名买房想要获得保障性住房,属于恶意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约定。

  第三,即使该份约定有效,因刘某并未履行实际出资人的义务,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再履行约定,故无权要求李某协助过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05年7月6日,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产权约定》。约定:“一、北京902室经济适用房由刘某出资购买,自2005年6月11日起房屋一切所有权属刘某所有。二、现房屋注册人李某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协助房屋所有人刘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一切费用由刘某自付。三、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刘某、李某关于此套房屋再无任何异议。”另有两证明人签字。

  经查,2005年,李某通过所在单位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购买了坐落于昌平区902室的房屋。关于首付款的构成,2005年7月6日,李某向刘某出具收条4.5万元,李某称4.5万元中1万元是好处费,刘某仅支付了3.5万元首付款,其余首付款均由己方支付;刘某称该4.5万元均是首付款,剩余首付款也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某。

  关于房屋贷款,系以李某名义进行的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十年(2005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7日),由刘某每月转入李某的还贷银行卡中。2014年11月7日,李某办理了贷款结清手续,将剩余的14052.5元贷款全部提前还清。此后,刘某仍每月向贷款账户打款至2015年4月。

  另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刘某占有使用。2006年,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确认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产权约定》有效;

  2)李某协助刘某办理9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刘某负担。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拘束力。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李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房屋现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是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出资支付了全部购房首付款,在李某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前,刘某亦按期归还贷款。购买该房屋后,刘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缴纳了相关税费,刘某同时持有购房款发票及相关税费等票据原件。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李某、刘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虽否认刘某全额支付首付款的事实,但其陈述与现有证据以及《房屋产权约定》中的约定内容不符。据此,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李某、刘某之间就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于2006年取得,且该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该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李某所持的《房屋产权约定》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基于此,法院判令《房屋产权约定》有效,并由李某协助刘某完成房屋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据充分。

借名购房协议第2篇

  甲方(名义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实际所有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房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事实

  1、乙方因故不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现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购买位于 房屋一套。

  2、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名义和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 银行签订《 借款合同》,但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是实际出资人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3、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方案,共同遵守。

  二、购房手续

  1、甲方愿意配合乙方办理上述相关购房手续,包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也包括办理缴纳和支付相关税费手续、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上述手续,视情况由甲方亲自出面办理,或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乙方,由乙方具体办理。相关协议的内容所涉及的条件及相关手续办理条件等,由乙方决定。

  2、乙方以甲方名义与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等一切与购房相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与此房相关的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相关证件均由乙方持有和保管。

  3、如因购房需要以甲方名义贷款,甲方同意配合,但乙方应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如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情况

  1、本协议项下的房屋暂登记在甲方名下,但房屋及将来的相关装修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实际所有权归乙方。由乙方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即乙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

  2、因本协议项下的房屋所产生的包括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因持有该套房产所产生的税费等费用,均由乙方实际承担。

  3、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出租、抵押、出售,需要时由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但因此产生的税费及出租产生的一切需要由产权人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实际承担。

  四、房屋所有权的处分

  本协议项下的房屋实际处分权归乙方,视乙方意愿,甲方配合乙方按以下方式处分该房:

  1、乙方认为可以将该房屋转移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时,甲方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

  2、如乙方需要出售该房屋,则由乙方确定买家和相关交易事项,甲方配合办理该房屋出售等相关手续,售房所得款项归乙方所有。

  3、在该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期间,可根据乙方需要将该房产抵押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用于办理借款、贷款或乙方认为需要的事项。

  4、因办理本条上述1至3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处分该房所得收益,也归乙方所有,产生的纠纷也由乙方负责处理。

  五、费用及违约责任

  1、甲方代理乙方购房,基于此,甲方应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取得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协助乙方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

  2、甲方应当恪守诚信,受乙方委托购买的房屋在其名下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导致该房产权益受损,甲方应负责按实际损失赔偿。

  六、其他约定

  1、甲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告知甲方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等),确保其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对该房屋主张权利。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上述房屋按乙方意愿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后,本协议即失效。

  3、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共叁页,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配偶:

  年 月 日

借名购房协议第3篇

  甲方:

  乙方:

  现就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房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 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位于

  二、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签订后交由甲方持有和保管,以后关于该房屋取得的一切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交款凭证等均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三、甲方保证乙方因代为甲方购买该房屋产生的购房款及还贷、中介费、抵押费、保证金、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归甲方完全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等。

  四、甲方如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更名手续。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而导致诉讼,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诉讼程序,所有涉及转让及维护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如不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那么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待甲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按照甲方的指示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六、该房屋交付时由甲方收房;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所有物品等均由甲方所有。

  七、乙方为合法夫妻关系,乙方已经对该协议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只是借用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并保证乙方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

  八、如因乙方替甲方购买该房屋,乙方再行购买其他房屋时额外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替其承担。

  九、本协议如需要补充,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xxx 乙方:xxx

  身份证号: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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